长期以来,我国的文化立法非常薄弱,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不相适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立健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利的文化法律制度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任务,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最大贡献,是构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等。 这些制度有的是将经过长期实践发展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有的是源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创新实践,也有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吸收 [详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文化 [详细]

将公共文化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长期以来,公共文化服务缺乏制度化、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缺少一部统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工作的法律,导致政策落实不力。

作为我国文化建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保障法》是对近年来我国公共文化领域实践经验和创新举措的提炼和总结,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成为公共文化建设的基本遵循。

近年来文化领域开展的一些实践探索,如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等,都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从而将文化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的公共文化保障责任,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

十八大以来,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文化建设成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地方党委、政府缺乏文化自觉,“重经济、轻文化”的理念 [详细]